話先說在前面

這幾句話不是我說的

不過我想先講一下我的想法

有很多人對於現在野草莓所訴求的

報備制集遊法有很多疑慮

甚至立委吳育昇

在那邊危言聳聽

說到「要是通過的話,那大家沒事就圍高鐵,圍台鐵」

乍聽之下,好像很有道理

可是各位如果仔細想想

要是你朋友今天邀你一起去圍台鐵圍高鐵

然後沒有明確的訴求

請問你今天會犧牲妳的工作 或是妳的課業

去集會嗎??如果你真的吃飽太閒了

那很有可能

吃飽太閒的人的確很多

但是不是每個吃飽太閒的人

都想花他們的時間來做一件沒有目標的事情

所以這其是就是危言聳聽

另外

既然都是報備制了

也就是說還是會通知警察

警察可以去維安

或是對於暴力行為做蒐證

來「事後追懲」

 

昨天我在意識型態咖啡館看到了劉館長

清楚又明瞭的幾句話 解決了非常多人的疑惑

 

一般而言,言論自由的邊界在於「是否會產生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。最簡單的例子是:「你能不能在人多的黑暗戲院中謊報大叫:失火了。」
我看過一些美國在70年代,關於學生在校園內進行反越戰示威,是否踰越言論自由邊界的文獻中,有很多關於如何拿捏是否有立即而明顯的危險的案例討論。不過大法官的意見通常會強調,因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茲事體大,所以在引用此一原則時,必須非常謹慎。
我覺得你舉的例子正好在這個灰色地帶。我的看法是,警察如果要對檳榔攤採取任何作為,不能是因為「不爽」,而必須是有很好的理由,可以說服社會大眾,在當時的情境中,播放五月天這首歌曲,已經造成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。
當然,我也必須說明,我覺得你所舉的例子,完全無法類比到上揚唱片事件。以當時我所看到的畫面,兩個民眾在「戀戀北迴線」的輕快溫柔曲調中起舞,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是什麼?扭到腰嗎?
相反的,當警察十幾個人(還拿棍棒盾牌)一湧而入店家時,馬上產生「立即而明顯的危險」!警察在此事件上執法乖張,措置失當,我自己覺得已經是非常明顯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Posted by lakatos at November 13,2008 08:11

 

如果這一段還看不懂的話

那我也不知道該舉什麼例子了

我最佩服館長的一點就是

總能用淺顯易懂的例子

闡述他的觀點

 

對我還有很多要磨練磨練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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